「Steaker 涉違法吸金?」就在 2022 年底知名虛擬貨幣投資數位資產管理平台 Steaker 創辦人黃偉軒,被控透過虛擬貨幣投資保本方案吸金高達數億元,而創辦人也被依違反銀行法等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消息一出虛擬貨幣業者坐立難安,各個虛擬貨幣投資群組也開始探討加密貨幣投資是否會構成吸金行為而有違反銀行法的疑慮?其實這個議題並非新鮮事,早在 2018 年台灣就做出有關於虛擬貨幣違法吸金的法院判決,所以不要再說台灣沒有虛擬貨幣法規啦!
Steaker 投資案將成虛擬貨幣違法吸金重要判決
貓董律師認為虛擬貨幣違法吸金的實務見解是大家最需要關心的虛擬貨幣法規,原因在於現有的實務見解變動太大!有罪跟無罪間就差了 3 年到 10 年的有期徒刑,以 Steaker 案件來說,因為可能的犯罪所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以上,若是有罪則需要面對 7 年以上的刑責,還有可能被罰最高5億元的罰金(這刑責可是比詐欺還嚴重很多呀!!!)
這次幣圈都卯起來關心 Steaker 未來的訴訟走向,因為 Steaker 判決極有可能定調吸收加密貨幣給予高額利息這樣的商業模式是否會違反銀行法。
什麼是違法吸金
在討論法院判決以前,先來聊聊銀行法違法吸金是什麼?簡單來說違法吸金是指如果不是銀行就不能跟大眾吸取「款項」「資金」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而之所以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刑那麼重是因為銀行是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與金融穩定秩序有著高度關聯,也因此如果不是銀行的業者卻在經營銀行的業務(吸收他人資金)可是會面臨相當重的責任。
早在 2017 年到 2018 年,金管會就在 ICO 盛行時代,曾公布加密貨幣相關規範的新聞稿,探討加密貨幣違法吸金的議題,有興趣的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台灣虛擬貨幣法規有哪些?】
從違法吸金案例,探討虛擬貨幣違法吸金構成可能性
在以往的判決中,多數吸金模式是以實體現金的方式進行,然而隨著區塊鏈與虛擬貨幣的興起,也越來越多吸收點數或是虛擬貨幣等非實體資金形式的案例出現。
這些案例同樣有著保證獲利的商業模式,而有違反銀行法的可能,而虛擬貨幣違法吸金最重要的癥結點就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屬於銀行法定義中的款項或是資金?」這也是台灣加密貨幣法規中法院判決立場變動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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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不構成】違法吸金
在剛開始的判決中,法院看法是否定的,從臺灣 2018 年的刑事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透過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指處罰一個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處罰,這是刑法至高無上的原則),以及金管會認定虛擬貨幣非貨幣等角度切入,羅列了三大不成立虛擬貨幣違法吸金的理由:
- 虛擬貨幣並非銀行法定義的款項或資金(有關款項及資金的定義可參考 銀行法第3條第1款至第21款 的規定)
. - 虛擬貨幣也並非傳統銀行的業務
. - 虛擬貨幣並不是貨幣(金管會歷年來發布的新聞稿中一直強調虛擬貨幣是商品)
虛擬貨幣【構成】違法吸金
2019 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虛擬遊戲代幣來類比虛擬貨幣,援引了好幾個吸收代幣保證獲利構成違反銀行法的實務判決,來說明吸收虛擬貨幣違法吸金的理由。那為什麼 2019 年的台灣法院判決會有這樣的推論呢?這就要從銀行法第 125 條修法理由說起。
早在 2017 年針對銀行法第 125 條的修正草案,就曾因為違法吸金案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像是「霹克幣」、「暗黑幣」等虛擬遊戲代幣)而擴張了銀行法違法吸金條文中「資金」與「款項」的定義範圍。
從 2019 年判決的下方這段文字也可以看出,法院認為款項跟資金的形式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沒有跟投資人約定或給付給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而這樣的解釋方向也同樣的出現在最高法院 2011 年的刑事判決中,2011 年 最高法院甚至還在判決中表明,如果吸收的標的本身具有經濟價值就應該被認定為是法定貨幣的變身,而有銀行法相關規範的適用,所以到底是吸收新台幣、遊戲代幣還是虛擬貨幣根本沒差。
虛擬貨幣違法吸金定案恐是未來
值得注意的是,2019 年至 2011 年的法院判決中的犯罪事實,多是類似資金盤、多層次傳銷的模式,與 Steaker 的營運模式有所差異。於近期虛擬貨幣違法吸金判決中,也未看到法院針對虛擬貨幣生態中利息範圍高低的合理性有更深入的探討。
貓董律師認為幣圈與傳統金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生態,若是僅以銀行存款利率作為利息是否「顯不相當」的唯一判斷標準,等於是宣告所有加密貨幣投資理財商品都違法,甚至嚴重忽視了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確實存有本質上的差異,因此有關兩者利息合理性的界定,似乎還有斟酌的必要。
就 Steaker 投資判決後續的走向,貓董律師 提醒各大虛擬貨幣交易所與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應「高度重視」本案的發展,雖然從上面統整的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判決對於虛擬貨幣是否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未有一致的態度。但有鑑於 2022 年 Luna、FTX、Steaker 等事件發酵,對台灣加密貨幣投資人造成重創,後續法院是否會以「保護投資人」「維護金融秩序」為由,朝向加密貨幣構成違法吸金的方向發展,是需要持續關注的方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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